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484号 被告人王长领,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洪县**镇**居民委员会**组**号。被告人王长领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长领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长领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长领,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长领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至2月2日,被告人王长领在泗洪县石集乡、半城镇、陈圩乡等地先后四次向张某某(另案处理)出售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2克,非法获利5000元。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30日下午,被告人王长领在泗洪县半城镇雪枫大道路边,以20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0.8克。
2.2020年2月1日下午,被告人王长领在泗洪县陈圩乡野猪林门口,以10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0.4克。
3.2020年2月1日晚上,被告人王长领在泗洪县石集乡城南小区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0.4克。
4.2020年2月2日晚上,被告人王长领在泗洪县陈圩乡野猪林门口,以10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0.4克。
另查明,被告人王长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调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长领的供述和辩解; 4.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检查笔录; 5.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长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长领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长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长领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瑞呈 检察官助理:李猛 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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