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0-4-1 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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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48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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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9 09:18:03|来自:中国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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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江苏宿迁
日常生活、工作中经常遇到搭便车的事如果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呢?
陈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宿迁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长途站入口处直行时,与同方向左转弯的许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乘坐电动自行车的陈某某伤,车辆损坏。该起事故经泗洪县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许某分别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某某无责任。陈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
而许某之所以搭载陈某某,系因事故发生前一天,许某从案外人李某处得知陈某某需要有人送其去车站,遂在次日电话联系陈某某,询问是否需要送其去车站,陈某某表示需要,而许某免费搭载陈某某的行为便是本文我们要说的“好意搭乘”。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许某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在此情况下,其应承担侵权责任。
基于其无偿提供帮工的行为是社会应当鼓励的好意行为,是有益受害人的行为,而且帮工人并未从中获利,受害人对其受到的损失也应当适当承担,因此可以适当减轻许某的赔偿责任。许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综合考虑后,酌定被告许某承担的赔偿比例为25%。
对于好意搭乘行为,一些人认为是在做好事、帮忙,不会产生法律后果,还有一些人因害怕好意搭乘行为引发的损害一律将要负全责,从而减少互帮互助行为。这两种错误认识,都会妨碍民众对自己的行为作出风险评估和法律后果的预测。
“好意搭乘”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应当鼓励的好意行为。在生活中,对同事、好友进行顺路搭载时,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驾驶安全,同时乘车人也要有安全意识,让别人帮忙要注意出行时间及驾驶人员状态,保障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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