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62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7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泗洪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井某甲的近亲属井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吴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张瀚中及被害人井某甲的近亲属井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牌照为苏NM****轻型栏板货车沿泗洪县青陈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3千米+700米处直行时,撞到同方向行驶的井某甲驾驶的自行车,事故造成井某甲受伤,两车损坏。同日,井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泗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 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泗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所作的死因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 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亮 检察官助理:赵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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