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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一货车撞人致大血管破裂!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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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21-1-21 09:21:34|来自:中国台湾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宿迁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699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洪县**街道**宿舍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孔某某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孔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顾明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孔某某驾驶苏ND****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泗洪县山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雍锦府小区北门右转弯时,撞到由西向东直行的被害人魏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被害人魏某某当场死亡。经泗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孔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泗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魏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左下肢毁损,大血管破裂出血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孔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赔偿被害人魏某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泗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所作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4.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5.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猛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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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21-1-21 10:01:30|来自:中国台湾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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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1-1-21 10:51:38|来自:中国台湾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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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21-1-21 10:51:38|来自:中国台湾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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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1-1-21 11:11:43|来自:中国台湾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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