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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泗洪城区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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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21-3-6 08:25:49|来自:中国湖北武汉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宿迁
    本帖最后由 微微 于 2021-3-6 08:2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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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泗洪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和停车秩序,引导机动车合理分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推进实施“停车便利化工程”的意见》《宿迁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东至国道343、西至宁宿徐高速、南至国道343、北至金沙江路)范围内的停车场、停车库、停车楼以及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停车场所,为车辆提供停放场地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的综合协调、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城市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实时无偿向社会公众公布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停车需求和交通拥堵状况以及便民、利民原则,确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和免费的路段、时间,并向社会公布。实行收费停放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单位统一管理。

    第四条
    下列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的,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消费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协议确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第五条
    下列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1.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2.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3.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体中心、艺术中心,青少年、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4.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5.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
    第六条
    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面向社会开放,缓解市民停车困难。确需收取停车服务费的,按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实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遵循以下原则:
    (一)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高于路外、主干道高于支路、地面高于地下(不包括住宅小区)、白天(8:00至20:00)高于夜间(20:00至次日8:00)、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
    (二)实行阶梯式累计递增计费政策,鼓励快停快走,提高停车位周转率。
    (三)同一区域内的同类车位停车收费标准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计时、计次计费方式。行政机关依法扣押的车辆停放收费实行计次收费,道路停车泊位实行计时收费。其他停车场由经营者按照车位供求状况自主选择计费方式。鼓励停车需求旺盛、车位紧张的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
    (一)计时收费。
    停车场应当安装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装置。
    1.以小时为计费单位,连续停放累计计时收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2.一次停放横跨两个时段的,按两个时段标准分别收费。
    (二)计次收费
    1.按车辆进入停车场的时间,对应白天和夜间时段的收费标准计次收费。
    2.每次时限为12小时,超过12小时重新计次。
    3.一次停放横跨两个时段的,按进入停车场时段的收费标准一次收费。
    第九条
    新能源汽车、残疾人合法驾驶的机动车进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执行,计费到元(四舍五入)。鼓励社会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残疾人合法驾驶的机动车实行停车服务收费减免。
    第十条
    车辆维修单位的停车场,对承修期间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但车辆修复后,车主不按告知时间取车,致使车辆滞存在停车场24小时以上的,可以收取停车服务费。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法扣押的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的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执法机关承担。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逾期或不及时提取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车主承担。
    被救援事故车辆停放收费,按照《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环卫车、市政服务车辆以及执行公务的执法车辆;
    (二)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
    (三)临时停放在公路服务区配建停车场的车辆;
    (四)举办大型公益性活动期间,在公安部门确定的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的车辆。
    (五)车辆进入停车设施,免费停车时限应不少于30分钟(含30分钟,机械式立体停车场除外)。
    第十三条
    实行免费停放时限的停车场,应当配备计时装置,自车辆进入停车场开始计算免费时限,自免费停放时限结束后开始计费。
    第十四条
    实行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停车管理需要,平衡周边收费水平,可以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明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时间、监督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明码标价牌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统一标准,规范设置。
    第十六条
    停车服务收费应使用合法票据,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不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付停车费用。
    公共停车服务收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支持发展公共交通及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政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设施收费,按照《泗洪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城区范围以外各乡镇(街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在各自权限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泗洪县城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洪价〔2014〕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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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白天时段连续停放超过6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一律按6小时停车时间收费;夜间时段连续停放超过6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一律按6小时停车时间收费;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按照每个时段的收费标准累计收费。机动车车型分类:小型车7座以下(含7座)客车;2.5吨以下(含2.5吨)的小货车;手扶拖拉机、三轮摩托车、农用三轮车。中型车8座至31座客车、2.5吨以上至4吨(含4吨)的货车及拖拉机、装载机。大型车32座及以上的客车;4吨以上的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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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1-3-6 09:38:07|来自:中国湖北武汉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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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1-3-6 11:28:18|来自:中国湖北武汉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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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1-3-6 12:18:30|来自:中国湖北武汉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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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1-3-6 13:58:39|来自:中国湖北武汉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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