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某持一份金额为9万元的借条至法院提起诉讼并陈述了相关的借款经过,被告王某某则对借条不予认可,理由是借条中没有其签名和日期。针对这一关键证据如何采信,崔某某坚称借条为王某某所写,王某某则全盘否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崔某某告知承办法官其儿子几年前因事故去世,目前是老两口照顾着两个年幼的孙子生活、学习,生活非常不容易,希望能够尽快把案子结了。因此,承办法官及时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鉴定结果显示借条的确是王某某所书写。在铁的事实面前,承办法官多次联系王某某,督促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 这才出现了开头的一幕,王某某携带9万元现金,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交付给崔某某。这起持续近6年的借款纠纷得到妥善的解决,双方当事人对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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