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泗洪鑫隆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855581215 法定代表人:叶忠寿 地址:泗洪县梅花镇常熟路(工业集中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年3月5日,宿迁市泗洪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泗洪鑫隆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经审批,擅自新上浸漆项目;2、浸漆工序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以上构成了环境违法行为。主要证据有: 1、2021年3月5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 2、2021年3月5日、3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3、2021年3月5日现场检查取证证据4张;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关于对泗洪鑫隆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数控机床主体等机械配件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 7、《关于泗洪鑫隆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数控机床主体等机械配件制造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 8、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 9、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 10、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复印件1份;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 1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咨询意见》复印件1份; 13、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 14、《工业项目投资意向书》复印件1份; 15、《宿迁市泗洪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16、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1份; 17、泗洪县梅花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复印件1份; 18、给江苏圣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书复印件1份; 19、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18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2021〕(4)13号),你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签收。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壹仟零贰拾元罚款; 2、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柒万元罚款; 处罚金额共计柒万壹仟零贰拾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及《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向国库缴纳罚款,缴款后我局将采用短信息方式发送电子票据至你公司提供的联系人手机号上。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浦发银行宿迁分行 户 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 帐 号:0155260023444 三、关于责令整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或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淮安市盱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