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60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泗洪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20年2月7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化新新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先后六次到泗洪县金锁镇**小区,以发送微信红包方式从江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气枪子弹共计1670颗。经鉴定,其所购买的子弹为5.5mm气枪弹,可正常使用。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拍摄的子弹照片等物证资料;
2.泗洪县公安局调取户籍资料、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江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所作的枪弹鉴定书;
6.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等笔录;
7.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买卖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亮 检察官助理:张健 (院印) 2020年12月9日 来源:12309中国检查院网站 编辑:戚珍妮 审核:张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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