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泗洪,精彩不断,每天更新!

微泗洪

搜索
查看: 2394|回复: 3

泗洪一男子持刀砍人,被起诉!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4-1 06:20
  • 签到天数: 148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21-5-14 09:04:15|来自:中国广东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宿迁
    微信图片_20210514090412.jpg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64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7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洪县**镇**路**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房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辩护律师刘录及被害人房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13时许,在泗洪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房某某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刘某某持刀将房某某头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房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调取的户籍资料、医院诊断证明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房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泗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所作的鉴定书;
    6.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紫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编辑:戚珍妮  审核:张希刚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1-5-14 09:50:58|来自:中国广东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顶起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1-5-14 12:01:17|来自:中国广东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帮顶!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1-5-14 12:51:28|来自:中国广东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
    顶起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