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12309中国检察网
编辑 |许安然 审核 | 张希刚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1〕148号
被告人江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洪县**街道**村**组**号。曾因犯贩卖**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又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6月5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又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2月20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11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泗洪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4月9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11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江某乙,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洪县**街道**村**组**号。曾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于2020年7月30日被泗洪县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11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洪县**街道**居委会**组**号。曾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08年8月21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两千元;又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于2020年7月24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11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4********,汉族,大专文化,泗洪县**街道办办事员,住泗洪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11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等五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晚上,被告人方某某因被告人江某甲曾骂过自己和自己的女朋友,遂打电话给被告人江某甲,约定在泗洪县大楼街道东江花园小区东侧路边斗殴。被告人方某某遂安排被告人周某甲驾车带自己和陈某某前往泗洪县步行街附近取砍刀等工具,又前往洪桥头附近接上周某乙,后赶往东江花园小区东侧路边。被告人江某甲告知被告人江某乙准备与被告人方某某在东江花园小区东侧路边斗殴一事后,被告人江某乙纠集朱某某前来参加斗殴。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朱某某准备2把长柄砍刀(关公刀),并前往东江花园小区东侧路边,等候方某某。
被告人周某甲驾车带被告人方某某与与陈某某、周某乙赶到东江花园小区东侧路边时,发现被告人江某甲持砍刀站在路边,遂直接驾车径行离开。被告人江某甲安排被告人江某乙驾车带自己和朱某某追赶对方车辆。在追赶过程中,被告人江某甲、朱某某持长柄砍刀追砍对方车辆。被告人周某甲驾车行驶至人民路与濉河路交叉路口处时,车辆失控,撞向路边绿化带。被告人方某某、周某甲与周某乙、陈某某弃车逃跑。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朱某某驾车赶到现场后,被告人江某甲下车,持砍刀打砸被告人周某甲驾驶的车辆,致车辆玻璃、中控台灯多处毁损。经鉴定,被打砸的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4714.8元。
另查明,案发后五名被告人均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江某甲规劝同案犯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江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3.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拍摄的照片;
4.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方某某、江某乙、朱某某、周某甲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江某甲、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江某乙、朱某某、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五名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甲规劝同案犯至公安机关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名被告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少桥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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