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12309中国检察网 编辑 | 许安然 审核 | 张希.刚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1〕19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泗洪县**街道**商城美食街。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了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颜某某、王某甲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潘婷、被告人张某某及被害人颜某某、王某甲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为骗取他人钱财,在泗洪县青阳街道香格里拉小区、经济开发区等地,利用微信与陌生人聊天的方式,通过假装与他人谈恋爱、谎称其父亲生病需要医疗费等手段,先后骗取被害人颜某某、王某甲等人人民币(币种下同)12248元。分述如下: 1. 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其父亲生病,向其微信好友颜某某借款2500元,后将其微信拉黑。 2.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其父亲生病,向其微信好友仝某某借款1588元,后将仝某某的微信拉黑。 3.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其父亲生病,向其微信好友王某乙借款2000元,后将王某乙的微信拉黑。 4. 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其没钱买衣服,向其微信好友孙某某借款300元,后将孙某某的微信拉黑。 5. 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其父亲生病,向其微信好友刘某某借款500元,后将刘某某的微信拉黑。 6. 2020年2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自己生病,向其微信好友许某某借款300元,后将许某某的微信拉黑。 7. 2020年2月5日、3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分别谎称自己生病和需要还贷款,向其微信好友胡某某各借款500元。 8. 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自己单身,以谈恋爱的名义,多次骗取其微信好友王某甲共计406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案件侦查阶段已退出违法所得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收的微信聊天和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2. 证人满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颜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亮 检察官助理:赵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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