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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例!泗洪一执行人近亲属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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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4-1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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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21-9-2 15:40:59|来自:中国广东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宿迁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欠债还钱符合每个人的朴素认知,也深深契合古老的自然法理念,它镌刻在人们内心深处,成为再自然不过的事情。而当下有些人在法院判决后,不仅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还用尽方式隐匿财产逃避还款,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泗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殷茂国、龙井明、项建平等人分别与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法院分别于2014年6月20日、9月18日判决许某某分别支付殷茂国、龙井明、项建平等12名农民工4100元至25600元不等共计98335元的工资欠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费用。判决生效后,因许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殷茂国、龙井明、项建平等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因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终结以上案件执行程序。
    2018年1月31日,许某某明知自己为失信被执行人,仍从吴某某处以25500元购买一辆车牌号为苏N383N4二手别克轿车,拒不履行执行法院判决。被告人许某明知其姐夫许某某有民事案件未履行,仍按照许某某安排,将上述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供许某某日常使用,帮助其隐匿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泗洪县公安局在办理许某某诈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中发现该案,于2020年5月9日立案侦查。另查明,被告人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许某履行还款义务25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明知他人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仍帮助其隐匿财产,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在案发后履行还款义务,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认罪认罚,可予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许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最终被告人许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也提醒广大市民朋友,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体现的是法律的权威和法治社会的进步。可是仍有一部分被执行人漠视国家法律,企图逃避法律责任,在判决生效后拒绝赔偿,还故意隐匿财产,最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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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1-9-2 15:51:53|来自:中国广东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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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21-9-2 16:11:58|来自:中国广东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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