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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0 09:00:02|来自:中国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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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12309中国检察网 编辑 | 戚珍妮 审核 | 张希刚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1〕Z267号
被告人朱瑞华,男,200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朱瑞华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1年5月25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瑞华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朱瑞华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瑞华,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瑞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朱瑞华在泗洪县**街道王某某经营的“**网吧”内,因琐事殴打王某某,由此与王某某结怨。同年3月25日晚上,被告人朱瑞华与李某甲等人在泗洪县**街道王某某岳父梁某甲经营的“**饭店”吃饭期间,李某甲不慎将桌子打翻。王某某及其妻子梁某乙认为是被告人朱瑞华故意闹事,与之发生口角。被告人朱瑞华当场要殴打王某某、梁某甲等人,但被在场人员劝阻。后被告人朱瑞华声称要继续殴打王某某,并与朋友乘车离去。王某某、梁某乙、梁某甲担心朱瑞华去而复返,又喊来梁某丙、杨某某等人守在网吧。同年3月26日3时许,被告人朱瑞华纠集邸某某、李某乙、谢某某、许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至泗洪县**街道“**网吧”殴打王某某,后与王某某、梁某甲、梁某丙、李某甲等人相互殴斗。期间,邸某某持捡来的椅背与被告人朱瑞华一起殴打王某某;被告人朱瑞华与邸某某、李某乙、许某某被梁某丙持草叉戳伤。
另查明,被告人朱瑞华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周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瑞华的供述和辩解;
4.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瑞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瑞华纠集他人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瑞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瑞华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瑞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朱瑞华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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