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泗洪警方微信公众号 编辑 |朱珠 审核 | 张希刚 为严格落实禁止燃放规定 泗洪警方在采取多种方式宣传的同时 还不断加大查处力度 对非法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严厉查处 近日,泗洪的王某 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被行政处罚
7月20日,泗洪县公安局大楼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黄山丽景小区内有人燃放鞭炮。接到举报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调查处置。
经查,居民王某在明知大楼街道黄山丽景小区属于全天候禁燃禁放区域的情况下,仍在该处燃放鞭炮。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泗洪警方依法对王某予以行政处罚。
泗洪禁燃和禁放区域图
(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整治区域、地点、时间
(一)禁止燃放区域 1.城区:东至G343、西至宁宿徐高速、南至G343、北至金沙江路合围的区域(含以上道路、桥、河流)。 2.除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城区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高铁商务区内; (3)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附近二百米范围内; (4)集贸市场、商场(超市)、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以及附近一百米范围内; (6)林地、木业企业等重点防火区域;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限制燃放区域
除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城区其他区域和地点为限制燃放区域,禁止在下列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1)中考、高考以及国家公祭日期间; (2)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3)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外,每日的22时至次日6时期间。
法律责任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未经批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间,从事庆典、婚庆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顾客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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