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微微 于 2020-3-27 16:23 编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然而,总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必须严厉打击。
日前,泗洪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以被告人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以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禁止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判决被告人高某、张某向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十二万六千元,由泗洪县人民检察院纳入公益诉讼基金依法管理;判决被告人高某、张某在泗洪县县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张某夫妻二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多次通过网络从他人处购买散装的三无产品减肥胶囊,且在明知该减肥胶囊中添加了对人体健康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下,由被告人高某将该减肥胶囊分别包装生产成“2天瘦”及“特效内供(姿迷)”“品牌”产品。
后被告人高某、张某通过微信和发展下级代理商等方式将上述产品销售给不特定的消费者。
2018年11月24日,泗洪县公安局对被告人高某、张某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搜查,共查获“2天瘦”及“特效内供(姿迷)”“品牌”产品60余瓶及其他瓶装、散装胶囊。
经鉴定,在被查获的或销售的减肥胶囊中均含有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
自2017年4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高某、张某销售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胶囊共计4.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张某明知购买的保健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向他人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某、张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张某的行为同时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高某、张某支付销售款三倍的赔偿金12.6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判决后,被告人高某、张某表示服从判决,当庭履行了赔偿金,并在泗洪电视台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