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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一男子给情人买房,妻子发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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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5-7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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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20-4-26 19:17:48|来自:中国江苏宿迁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宿迁
    徐某与赵某系夫妻。案涉泗洪县某小区3幢1单元****室,购买于2013年8月22日,总价款20,2556元,首付10,2556元的中5,0000元系通过赵某银行卡刷卡支付,余款10,0000元系按揭贷款。签约单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买受人为蒋某某弟弟蒋某,但该签约单上“蒋某”二字系蒋某某代签。2015年6月11日至2016年5月4日,赵某向蒋某某转账1,1000元,向蒋某按揭贷款卡转账14,7159元。某卫浴泗洪专卖店2013年12月13日的订货单,所载地址为该某小区3幢1单元****室,花洒、马桶、菜盆、龙头等价值6000元,付定金500元,余5500元后经赵某卡刷卡支付。蒋某某以其并非赵某妻子徐某提交法庭作为证据的微信(陌陌)的“鑫”,语音聊天的声音均经网络转换,并不能分辨是谁,照片亦来自网络,并经过美颜、瘦脸及PS等技术,与本人已相差甚远为由,而否认与赵某微信语音及合影的女性就是其自己,否认其与赵某系情人关系,仅承认其与赵某之间系劳务关系。
    泗洪法院认为,经目测比对蒋某某的近期免冠素颜照,与赵某合影的女性就是蒋某某。如蒋某某继续否认该语音及照片的真实性,可申请鉴定,不申请鉴定,应承担不利后果。该语音中,蒋某某所说的“你真不懂我的心”“跟你三年”等内容,与“鑫”和赵某聊天所说的“三年的夫妻,你真的不懂我的心”等内容能够吻合,且聊天软件多需手机号码注册,并非不可证明“鑫”系何人。因而,在蒋某某没有提供证据排除“鑫”系其本人的情况下,该文字聊天记录的证明力可以确认。在赵某与蒋某某的合影中,其二人或牵手,或搂抱,或同床共枕,已足以说明其二人之间关系亲密。其二人又在短信聊天中,互称“老公”“老婆”,并将双方之间三年关系称为“三年的夫妻”,更进一步证实其二人之间非正常关系。
    泗洪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丈夫赵某与情人蒋某某之间的赠与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蒋某某应将受赠的财产全部返还给徐某。该案经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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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4-26 20:10:50|来自:中国江苏宿迁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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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4-26 20:14:50|来自:中国江苏宿迁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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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4-27 13:32:53|来自:中国江苏宿迁 来自微泗洪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宿迁
    三号楼,肯定是富源天郡单身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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