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法庭秩序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审理案件的场所。诉讼参与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严禁任何扰乱庭审秩序的行为。 案件经过:2020年8月4日,泗洪县人民法院对原告王艳明诉被告陈某让、陈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庭前质证,在陈某让申请的证人李某出庭作证时,原告王艳明声称证人李某对其存在指指点点的行为且对证人证言有异议,故与证人李某发生口角,并对被告陈某让进行辱骂,法庭多次劝阻,并向其告知法庭纪律,但其无视法庭纪律,持续辱骂长达3分钟,致使庭前质证程序无法正常进行,被迫中止。 案件处理:泗洪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王艳明的行为已违反法庭纪律,扰乱审判秩序,依法应予以制裁。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理决定。 2020年10月9日,泗洪县人民法院在十八法庭向原告王艳明当庭宣读了处罚决定书,其当庭表示已意识到自己行为过激,愿意接受处罚,并当场履行罚款。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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