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人员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宿迁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宿人社发〔2019〕102号),结合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及市直事业单位工资水平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人员工资指导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线调整标准(一)最低工资指导线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人员年人均最低工资,按不低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即29160元/年执行。(二)最高工资指导线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人员在现行最高工资指导线的基础上,提高5600元,具体标准为:一般管理和技术人员每人每年56000元;文员、驾驶员50000元;保安、保洁类人员46000元。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待遇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确定,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原则上不高于同类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二、工资总额范围本次调整的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人员工资指导线为应发工资,含个人应缴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不含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年度目标考核奖。三、执行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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