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61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泗洪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张瀚中、被害人吴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为骗取财物,虚构“陈某某”的身份,以谈恋爱为名,通过借钱、刷信用卡等方式,骗取吴某某共计人民币47906.77元,所得钱财被其挥霍。 另查明,被告人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被告人许某某已赔偿吴某某人民币4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身份信息、赔偿材料等书证; 2. 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 亮 检察官助理:汤 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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