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英、孙某萍之子张某某,生于2007年5月6日,居住在泗洪县某乡。2018年7月17日,张某某被发现在该乡溢洪河道中溺水身亡。张某某溺水身亡溢洪道水系从该乡某庄水库流出,由北向南流经该庄至该乡中学东院墙外,又从中学南门外向西流入西边的某湖。张某某溺水身亡地点位于中学院墙外东南角溢洪河道内,河道东侧是庄稼地,两侧均无通行便道。事发后,乡政府给付原告慰问金200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认为该段溢洪道紧挨乡中学东院墙并经过学校大门,且距离居民区仅几米之遥,该段溢洪道陡峭、岸滑,加上汛期水深,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警示标志,存在巨大安全隐患。被告乡政府作为水库溢洪道的使用人,在对溢洪道使用中,擅自改变溢洪道的河道结构,疏于管理。被告泗洪县水利局作为溢洪道的所有人,未尽职责。被告泗洪县水库管理所是该溢洪道的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责任。故三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地溢洪河道位置偏僻,两侧杂草丛生,无正常的通行道路,并非正常的活动、通行场所。依据一般常识可知,进入类似涉案河道周边时,容易危及人身安全,并不需要管理机关事先警告、告知。原告作为张某某的父母、法定监护人,自身对张某某具有监护职责,因其未尽到监护责任,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而当地乡政府等并无过错。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应当切实履行法定的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安全和健康。本案虽然原告痛失爱子,值得同情,但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等,相反,原告作为监护人,未有效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张某某溺水死亡,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本案判决有利于督促父母切实履行对子女监护职责,避免因疏于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而发生意外伤亡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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