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19〕13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至8月2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位于沭阳县李恒镇徐庙村家中附近,先后多次采用播放音乐干扰、网捕的方式非法猎捕黑水鸡200余只,后变卖非法获利2720元。经鉴定,被捕猎黑水鸡均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沭阳县七雄街道变卖黑水鸡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同案关系人丁某某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二到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检察员:刘新娟2019年11月28日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