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0-4-1 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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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4 09:31:55|来自:中国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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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江苏宿迁
案情回顾2019年10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酒后驾驶许某所有的小型轿车,沿泗洪县青阳街道山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汴东路交叉路口以东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许某在明知被告人夏某某饮酒的情况下,并未有效劝阻其驾驶自己所有的车辆,且乘坐该车辆。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夏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是9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被告人夏某某、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裁判理由被告人许某在明知被告人夏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被告人夏某某在道路上驾驶,且被告人许某同乘该车,被告人夏某某和许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小编提醒
司法实践中,不开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者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车辆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驾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交给驾车人驾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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