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醉驾”入刑以来 公安交警对酒醉驾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已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但仍有人以身试法 更有甚者将车交给醉酒的人驾驶 就算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 这友谊的小车也不能说借就借 明知对方喝酒还借车给他 就是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
案例一
2019年10月25日20时许,夏某某酒后驾驶许某所有的小型轿车,沿泗洪县青阳街道山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汴东路交叉路口以东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同车许某在明知被告人夏某某饮酒的情况下,并未有效劝阻其驾驶自己所有的车辆,且乘坐该车辆。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夏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是9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4月21日,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这起醉驾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不只喝酒的驾驶员夏某某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同车的许某也因犯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此案件中许某在明知夏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夏某某驾驶且同乘该车夏某某和许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二
2018年1月6日,江某某在胡某某家中饮酒,胡某某在明知江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交给江某某驾驶,载其前往瑶沟乡,当江某某驾驶该二轮摩托车载胡某某,沿泗洪县青阳镇黄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江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杨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江某某血样中检测酒精含量是9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 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2019年1月28日,泗洪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被告人江某某犯 危险驾驶罪, 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五天,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胡某某犯 危险驾驶罪, 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在哪些情况下成立危险驾驶罪共犯呢? ① 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② 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③ 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辖区道路交通环境保持良性发展,泗洪公安交警不定时间、不定路段、全方位严厉打击酒醉驾、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酒驾成本高,亲人泪两行
警方提醒 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此外,危险驾驶罪还有多种情形,比如追逐竞驶等等,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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