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作虚假陈述的现象多发频发,屡禁不止,不仅严重侵害其他诉讼当事人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体系,也扰乱正常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必须依法予以严惩。本院在2019年开展虚假陈述专项整治活动中梳理排查线索30余件,依法对9人作出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累计罚款金额190000元,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虚假诉讼的蔓延。为进一步巩固打击成果,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经研究,本院决定自2020年5月18日起开展虚假陈述专项整治活动,现就专项整治活动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泗洪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全院2019年1月1日以来受理的案件进行梳理,重点围绕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债权转让、离婚析产以及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进行深入排查,对排查出的虚假陈述案件,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处罚一起、通报一起,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在成效。 查明相关情形符合《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的虚假陈述行为的,将视情节依法给予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并将处罚结果纳入征信系统;发现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坚决遏制虚假陈述在审判活动中的蔓延势头。本院将适时通过新闻媒体通报活动开展情况,并公开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二、诉讼参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虚假陈述,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制裁:(一)伪造、变造证据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的;(二)故意隐瞒对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部分义务或者全部义务,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的;(三)对重要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自相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的;(四)通过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等手段,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进行抗辩的;(五)在已经掌握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滥用申请调查取证权利,对诉讼程序造成重大**的;(六)构成虚假陈述的其他情形。
三、凡是实施虚假陈述行为的诉讼当事人,必须立即停止一切不诚信的诉讼行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向人民法院如实说明自己虚假陈述事实并主动接受处罚的,予以从宽处理,否则将依法从严惩处。 四、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当事人共同实施虚假陈述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诉讼参与人的法律责任。 五、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人民法院反映相关情况及线索,本院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人身安全。举报电话:052712368。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泗 洪 县 人 民 法 院 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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