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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马路晒粮出事了,泗洪人都看看,多少小麦够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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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4-1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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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20-6-6 09:17:51|来自:中国江苏宿迁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宿迁
    本帖最后由 微微 于 2020-6-6 09:24 编辑

    2020年6月1日20时许,程某某骑乘电动自行车在梅花郭咀路上,因姚某某在路面晒粮导致车辆打滑摔倒,事故造成程某某及乘车人管某某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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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6月5日,陈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金镇孙桥村村头水泥路,因马路上晒的小麦造成电动车失控摔倒,致陈某某受伤。

    2016年9月17日,李某在金沙江路段晒粮,晚上把粮食堆放在马路上,张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此处时,撞上路边粮堆,致张小美左锁骨肩峰端粉碎性骨折,左肩锁关节脱位。



    粮食收获季节

    乡村公路成为“晒粮场”暗藏危险


    1、车辆遇到麦子粒或其他农作物易打滑、跑偏;

    2、车辆为躲避行人易产生刮擦、追尾;

    3、在公路上铺设的秸秆还会缠绕在机动车传动轴或排气管上,极易发生机械故障和火灾事故;
    4、农户占用道路进行晒粮,使得原来的有效通行路面变窄,影响通行效率。另外,原先在路两侧通行的非机动车,只能借用机动车道通行,既影响机动车通行,还存在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5、人为在道路上放置酒瓶、石头、木棍、铁锹等隔离障碍物的行为,容易诱发交通事故。车辆从晾晒粮食的路面上驶过,刹车作用大大降低,突然转弯容易造成打滑甚至失控侧翻。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不准在道路上打场、晒粮、放牧、堆肥和倾倒废物。若违反此规定造成事故,将依法承担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第八十四条规定,对于由占用者非法占用道路活动引起的交通事故致通行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非法占用者应当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占用道路晒粮是一种违法行为,占用路面资源,
    “夺命麦场”
    影响交通也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请大家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严禁占用道路晒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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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5-7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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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20-6-6 09:36:19|来自:中国江苏宿迁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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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6-6 09:48:22|来自:中国江苏宿迁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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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8-2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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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0-6-8 22:37:26|来自:中国江苏宿迁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宿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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