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0-4-1 06:20 |
---|
签到天数: 148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
发表于 2020-7-31 14:39:29|来自:中国江苏宿迁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宿迁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洪范八政,食为政首”。我国人口众多,解决好人们的吃饭问题是第一要务,而在满足人们食物需要的同时,食品安全问题更是不能轻视,这事关老百姓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莫因一己私利而罔顾人民群众的健康,不仅损人而且还要受到法律的严惩。王某某在泗洪县某菜场处经营早点店,于2017年8月间,明知在发面时禁止使用含铝泡打粉,却仍然在制作包子、馒头等早点时使用含铝泡打粉,并将早点进行出售。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该店进行抽样检查时,发现王某某的上述违法行为,经检测,抽样送检包子中铝残留含量为399mg/kg,面团中铝残留含量为450mg/kg,均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王某某在8月3日至9日期间,共使用上述泡打粉加工包子、馒头合计7500余只,销售得款3750元。
因王某某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在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7500元,还判决王某某交付赔偿款3750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某仅缴纳了罚金,对于民事诉讼部分的赔偿款未能主动履行。2020年7月21日,泗洪县人民法院刑庭将该案移送执行局进行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局第一时间对王某某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劵、车辆等财产进行查控,同时使用电子送达手段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向王某某进行了送达。经一事、长一智,有过上述经历的王某某对法律有了敬畏之心,其在收到法院发送的执行通知等手机短信后,立即根据信息中所留电话号码和执行人员取得联系。执行人员了解到,王某某因上述违法行为而被处罚后,便没有做生意,收入不高,所以一直就没有交付赔偿款,现在自己不能再因此而再犯错,其向执行人员表示自己借钱也会把赔偿款交付。7月25日,王某某将上述赔偿款全部进行了交纳,五天时间,一起公益赔偿诉讼执行案件顺利执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