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监察网10月16日披露的一份起诉书显示 泗洪某厂宿舍内男子杀妻被逮捕 ▼ 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罗茂良,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住泗洪**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茂良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泗洪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罗茂良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张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6月4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罗茂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罗茂良,听取了辩护人魏某某和被害人近亲属张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茂良与被害人张某甲(女,殁年31岁)系夫妻关系,2020年3月13日晚,在泗洪县**镇**厂员工宿舍4-5室内,二人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因张某甲欲离开罗茂良与他人生活,罗茂良遂产生杀害张某甲的想法,并徒手掐住张某甲脖子致其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系被他人徒手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罗茂良主动打电话至泗洪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提取的不锈钢菜刀、红色剪刀、褐色裤子等物证; 2.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调取的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开房记录等书证; 3.证人张某乙、陈某某、冉某某、章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罗茂良的供述和辩解; 5.泗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等笔录; 7.泗洪县公安局提取的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茂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茂良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茂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坡 检察官助理:周莉莉 2020年7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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