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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一男子驾车闯入某乡政府院内撞人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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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20-11-11 08:49:16|来自:中国江苏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宿迁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19〕570号
    被告人潘献继,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泗洪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潘献继曾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12月17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6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5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1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7月15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又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24 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献继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又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同年11月11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潘献继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吴某甲、潘某甲、高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潘献继,听取了被害人吴某甲、潘某甲、高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退回泗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0月12日复报至本院。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11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杀人
    2019年10月23日7时许,被告人潘献继因鱼塘被**乡政府征用的赔偿金未达成协议,遂驾驶车牌为苏NA****悦达起亚轿车至**乡政府院内。当日8时许,被告人潘献继见**乡**吴某甲行至政府院内圆形花坛西北侧时,便驾驶轿车猛踩油门,提速撞向吴某甲,将吴某甲撞倒在圆形花坛内,致吴某甲唇部、额部、肘部、手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吴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病历资料、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高某乙、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潘献继的供述与辩解;
    5.泗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所作的鉴定书 ;
    6.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资料。
    二、故意伤害
    (一)2016年11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潘献继因其父亲潘某乙和潘某甲发生口角,遂至天岗湖乡大陈咀村十字路口附近,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潘某甲实施殴打,致潘某甲十二指肠破裂、后腹膜血肿、腹腔积血。经鉴定,潘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病历资料、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潘献继的供述与辩解;
    5.泗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所作的鉴定书 。
       (二)2017年11 月10 日14 时许,被告人潘献继见高某甲等人用挖机将其鱼塘北侧坝埂扒开,遂指使其弟潘某丙(另案处理)携带刀具和其一起赶至现场,并在现场对高某甲等人追砍。其中,潘某丙持刀对高某甲进行砍、刺,致高某甲臀部和腿部受伤;潘献继持菜刀对高某甲头部砍打,并持刀追砍刘某甲等人,未果后回到高某甲身边用脚踹高某甲胸部,致高某甲肋骨细微骨折、右侧腓总神经损伤。经鉴定,高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病历资料、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潘献继的供述与辩解;
    5.泗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所作的鉴定书 ;
    6.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献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献继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潘献继已经着手实行故意杀人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中第二起故意伤害犯罪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刚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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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11-11 09:33:32|来自:中国江苏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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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0-11-11 09:33:53|来自:中国江苏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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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11-14 14:03:05|来自:中国江苏 来自微泗洪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头一眼看到名字就猜到是我们天岗湖的人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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