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常常遇到多种因素引发的矛盾纠纷,这些问题本应通过合法合理途径进行解决。但一些人却为了实现目的,完全不顾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以为用“非常手段”就可以迫使对方妥协,结果把自己“送”进了拘留所。  近日, 泗洪县居民黄某、陈某红因其亲属在某卫生室输液时出现不适症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纠集多人将死者**停放在该卫生室内,严重扰乱了该单位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接到报警后,泗洪警方迅速调集警力到场处警、控制事态,在多次劝说无效后依法进行处置,并将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黄某、陈某红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查,违法行为人黄某、陈某红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泗洪警方分别处以行政拘留7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普法小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 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3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 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5 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示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法治时代必须坚守法律底线,无论是反映问题还是表达诉求,都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作为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采用法律途径依法解决处理,若通过“扰乱单位办公秩序”的违法方式表达诉求,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泗洪警方将依法维护社会治安大局和谐稳定,对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实行"零容忍",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允许任何人影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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