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616号
被告人高旌程,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85********,汉族,大专文化,泗洪县**局**中心办事员,住泗洪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高旌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旌程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旌程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刘某某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旌程,听取了值班律师顾明军、被害人刘某某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旌程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2时许,被告人高旌程酒后驾驶苏N6****小型普通客车沿泗洪县青阳街道青阳路高架桥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洪泽湖大街交叉路口南300米处时,撞到前方同方向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旌程驾车逃逸,后刘某某又被臧某某驾驶的由南向北直行的苏EK****小型轿车碾压,事故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同日5时许,被告人高旌程向泗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经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高旌程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4.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泗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高旌程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臧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高旌程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等书证; 2. 证人臧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高旌程的供述与辩解;
4. 泗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所作的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 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旌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旌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旌程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旌程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猛 检察官助理:汤 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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