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泗洪,精彩不断,每天更新!

微泗洪

搜索
查看: 2822|回复: 3

泗洪一公职人员涉嫌受贿被起诉!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4-1 06:20
  • 签到天数: 148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21-6-12 11:08:45|来自:中国上海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宿迁
    来源 | 12309中国检察网
    编辑 | 朱珠  审核 | 张希刚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二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汉族,本科文化,泗洪**局原**室负责人,住泗洪县**街道**小区**栋**室。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泗洪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1年1月21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2月24日本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2日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甲,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20年中秋节期间,时任泗洪县**局(现为宿迁泗洪**局)**大队副大队长、**科负责人、**室负责人的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时任泗洪县**局**科负责人王某某、**站办事员许某某(均另案处理)或者单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沈某某、伏某某、刘某乙、蔡某某、袁某某、马某某、葛某某、陶某某等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2.9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分述如下:
    1.2016年底左右,被告人刘某甲伙同王某某、许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明知泗洪县**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符合办理环评手续条件的情况下,为该公司违规办理环评手续,后于2018年6、7月份将环评手续交给**公司副总经理周某某,并通过周某某收受承接**公司脲醛树脂胶项目的沈某某钱款11.5万元,被告人刘某甲未告知王某某、许某某。
    2.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甲伙同王某某、许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明知泗洪县**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符合办理环评手续条件的情况下,为该公司违规办理环评手续,后收取**公司负责人刘某乙钱款6万元,被告人刘某甲分得2万元。

    3.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甲伙王某某、许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明知江苏**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符合办理环评手续条件的情况下,为该公司违规办理环评手续,后收取**公司负责人伏某某钱款4.5万元,被告人刘某甲分得1.5万元。
    4.2016年至2020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先后收受**现代牧业(泗洪)有限公司历任负责人马某某、葛某某、陶某某所送钱款人民币2万元和价值人民3.5万元的苏果超市卡、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加油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在环境执法检查时提供帮助。
    5.2017年中秋节至2020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先后收受蔡某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6万元的苏果超市、大润发超市购物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蔡某某负责的宿迁**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环境执法检查时提供帮助。
    6.2016年中秋节至2020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先后收受袁某某所送钱款0.8万元和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苏果超市、大润发超市购物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袁某某负责的泗洪**纤维有限公司在环境执法检查时提供帮助。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甲在办案机关调查其违纪问题和被留置期间,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任职会议记录、环境保护自查评估报告、验收申请登记卡、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沈某某、伏某某、刘某乙、蔡某某、袁某某、马某某、葛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第1-3起受贿犯罪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在办案机关调查其违纪问题和被留置期间,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德强2021年2月25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5-7 16:06
  • 签到天数: 17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21-6-12 11:23:21|来自:中国上海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
    顶起~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1-6-12 12:13:29|来自:中国上海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顶了!!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1-6-13 16:20:27|来自:中国上海 来自微泗洪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这样的贪官污吏有的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