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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发布!泗洪7月1日起征收这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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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21-6-13 08:04:19|来自:中国浙江杭州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宿迁
    来源 | 微讯泗洪(weixunsihong)
    编辑 | 朱珠  审核 | 张希刚
    关于农村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告知书

    致广大用户: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居民节水意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5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决定征收农村污水处理费,特向广大用户告知如下:


    ◆基本情况:

    截止至2020年底,我县已投入4.56亿元建成镇村污水处理厂站150座,新铺设污水管网320公里,建设尾水生态湿地40万平方米,乡镇集镇区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100%,行政村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75%以上;2021年,计划再投入3.8亿元,对乡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提质扩容增效,并新(扩)建30座村居污水处理站,铺设污水管网200公里,建设尾水生态湿地20万平方米,项目建成后,每年需支付污水处理费超过2000万元,而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每年约600万元,差额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征收部门:

    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全县城镇供排水与污水处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和使用的职能,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泗洪博世科水务有限公司代征农村污水处理费。


    征收依据及标准

    依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5 号)(苏北地区居民用水户不低于0.4元/吨,非居民用水户不低于0.6元/吨的标准进行征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财政局制定《关于调整城区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价格和开征农村污水处理费的通知》(洪发改价发﹝2021﹞3号),决定农村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4元/吨,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6元/吨,执行全省最低收费标准

    开征污水处理费后,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格为2.4元/ 吨,非居民用水到户价格为2.9元/吨。


    ◆征收范围:

    在县城规划建成区以外,由泗洪博世科水务有限公司负责供水的所有乡镇、街道及村居的用水户,污水处理费按用户的用水量计征。


    ◆执行时间:

    根据《关于调整城区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价格和开征农村污水处理费的通知》(洪发改价发﹝2021﹞3号),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考虑到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农村污水处理费征收时间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征缴方式:

    2021年7月1日起,按“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总额缴纳,用户可到泗洪博世科水务有限公司营业所缴费或通过其对应的微信、支付宝等生活缴费通道充值缴费,7月1日之前用户预充值用水量不补征污水处理费。

    泗洪博世科水务有限公司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将污水处理费足额上缴国库。


    ◆监督保障:

    污水处理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无正当理由拒缴、欠缴、漏缴污水处理费的用户,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情节严重的,可纳入单位法人、自然人的信用评价体系中。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农村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定期报告制度。发改、财政、审计等单位对农村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随意减免、擅自截留挪用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以上事项特此告知,望广大用户予以支持配合。

    咨询电话: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527-89891101;泗洪博世科水务有限公司:0527-86595667


    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4日


    热点

    农村污水处理费征收9问


    Q1.我县农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A
    农村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4元/吨,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6元/吨,开征污水处理费后,现执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格为2.4元/吨,非居民用水到户价格为2.9元/吨。

    Q2.污水处理费如何收取?A
    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泗洪博世科水务有限公司代征农村污水处理费。

    Q3.污水处理费如何缴纳?A
    按“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总额缴纳,用户可到泗洪博世科水务有限公司营业所缴费或通过其对应的微信、支付宝等生活缴费通道充值缴费,7月1日之前用户预充值用水量不补征污水处理费。

    Q4.我县农村污水处理费征收何时实施?A
    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Q5.开征农村污水处理费的政策依据?A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5 号)和泗洪县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区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价格和开征农村污水处理费的通知》(洪发改价发﹝2021﹞3号)。

    Q6.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如何使用和管理?A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5 号)相关规定,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我县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足额上缴县财政,每年需支付污水处理费超过2000万元,而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每年约600万元,差额部分由县财政承担,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县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Q7.水量如何确定?A
    污水处理费按用户的用水量计征。

    Q8.拖欠污水处理费如何处理?A
    对无正当理由拒缴、欠缴、漏缴污水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情节严重的,可纳入单位法人、自然人的信用评价体系中。

    Q9.相关办理单位的服务热线A
    如有不明之处,可拨打以下电话咨询或到泗洪博世科水务有限公司各乡镇(街道)营业所进行现场咨询。

    咨询电话:
    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527-89891101
    泗洪博世科水务有限公司:0527-86595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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