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31日,许某某明知自己为失信被执行人,仍从吴某某处以25500元购买一辆车牌号为苏N383N4二手别克轿车,拒不履行执行法院判决。被告人许某明知其姐夫许某某有民事案件未履行,仍按照许某某安排,将上述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供许某某日常使用,帮助其隐匿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泗洪县公安局在办理许某某诈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中发现该案,于2020年5月9日立案侦查。另查明,被告人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许某履行还款义务25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明知他人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仍帮助其隐匿财产,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在案发后履行还款义务,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认罪认罚,可予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许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最终被告人许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也提醒广大市民朋友,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体现的是法律的权威和法治社会的进步。可是仍有一部分被执行人漠视国家法律,企图逃避法律责任,在判决生效后拒绝赔偿,还故意隐匿财产,最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