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江苏市场监管 编辑 | 朱珠 审核 | 张希刚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1〕79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泗洪县**街道**街*巷**所**楼。被告人赵某甲曾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月7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7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赵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下午,泗洪县公安局民警葛某某带领辅警队员、巡特警队员等人应110指令至泗洪青阳街道维多利亚洗浴中心处警。在处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的亲属被告人赵某甲采用撕拽、踢、咬等方式袭击出警人员,**公务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泗洪县公安局提供的出警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的】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瑞呈 2021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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