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上午,泗洪居民张某在明知星河上城小区属于禁燃禁放区域的情况下,仍在该小区附近燃放烟花爆竹。泗洪县公安局桥南派出所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组织警力前往现场处置。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泗洪县公安局依法对张某予以行政处罚。 在禁燃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不仅危害公共安全和个人人身财产安全,爆竹燃烧时产生的烟尘和响声还会造成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给我们的绿水青山和生活环境带来严重不良影响。
为保证社会治安持续和谐稳定,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泗洪结合实际,对县城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段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下一步,公安机关将加大对烟花爆竹检查力度,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违规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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