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12309中国检察网 编辑 | 朱珠 审核 | 张希刚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二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63********,汉族,大专文化,泗洪县**社**科原科长,住泗洪县**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21年2月26日被泗洪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5月25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洪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挪用公款 2011年,江苏省财政厅设立江苏省新农村现代流通及供销合作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泗洪县**社(以下简称**总社)负责项目申报和监管工作,具体工作由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后被告人王某某为泗洪县**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泗洪县*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分别申报90万元专项资金。2016年5月,上述资金拔付后,被告人王某某利用监管该资金的职务便利,分别从*甲公司、*乙公司专项资金**计挪用170万元给陈某某、周某甲用于经营活动。分述如下: 1.2016年5月26日,**总社下属泗洪县**农资**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参股的*甲公司申报90万元专项资金拔付到账。被告人王某某为了加强对资金监管、该公司控制人陈某某为了个人使用上述资金,经二人协商,2017年5月8日,由*甲公司将90万元转到被告人王某某控制的**中心账户,被告人王某某将其中80万元以借款形式转账到*甲公司账户,并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后该款被陈某某用于个人经营。2020年底,因上级要对引导资金开展专项检查,陈某某通过*甲公司将上述80万元归还**中心; 2.2016年5月26日,**总社下属*乙公司申报90万元专项资金拔付到账。2018年初,宿迁市**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甲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欲向被告人王某某借款3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18%。2018年4月至5月,被告人王某某个人共计借款210万元给周某甲使用。后被告人王某某为了谋取个人利益,2018年5月28日将*乙公司账户中90.5万元转入其控制的**总社下属泗洪县*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账户,次日将其中90万元转至周某甲的*丙公司账户,借给周某甲用于个人经营。同年12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收取周某甲300万元借款利息共计27万元。后因周某甲资金链断裂,被告人王某某为了掩盖出借公款的事实以及便于向周某甲要账,2019年8月27日至28日,其以*丙公司名义将90万元归还*丁公司,同年9月9日,支付8.1万元利息至*丁公司,同年12月6日,将98.6万元从*丁公司归还*乙公司。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调取的户籍证明、任职文件、履历表、银行交易记录、借款借据、记账凭证、项目申报资料等书证; 2.证人周某甲、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贪污 2017年5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甲公司将90万元专项资金转到其控制的**中心账户后,将其中80万元以借款形式给陈某某使用,截留10万元保存在**中心账户,准备个人占有使用。至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该资金长期无人监管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中心账户中100772.89元全部转入妻子周某乙账户个人占有使用,并将该账户注销。2020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得知上级要对引导资金开展专项检查,其又重新开设**中心账户,并通过陈某某以*甲公司名义将10万元归还**中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贪污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调取的户籍证明、任职文件、履历表、银行交易记录、银行开户(销户)资料、收据、项目申报资料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 2021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泗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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