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泗洪警方(shjingfang) 编辑 | 朱珠 审核 | 张希刚 燃放烟花爆竹不仅严重污染环境而且极易引发火灾事故 造成安全隐患 近日居然有人顶风作案 公然燃放烟花爆竹
事件回顾
11月26日晚上,有群众举报泗洪县大楼街道武校小区内有人燃放爆竹。接到举报后,泗洪县公安局大楼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前往现场调查处置。经查,居民刘某在明知其所在小区属于禁燃禁放区域的情况下,仍在小区内燃放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泗洪警方依法对刘某予以行政处罚。
在禁燃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不仅危害公共安全和个人人身财产安全,爆竹燃烧时产生的烟尘和响声还会造成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给我们的绿水青山和生活环境带来严重不良影响。
为保证为我县社会治安持续和谐稳定,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我县结合实际,对县城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段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下一步,公安机关将加大对烟花爆竹检查力度,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违规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重要提醒
整治区域、地点、时间 (一)禁止燃放区域 1.城区:东至G343、西至宁宿徐高速、南至G343、北至金沙江路合围的区域(含以上道路、桥、河流)。 2.除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城区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高铁商务区内; (3)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附近二百米范围内; (4)集贸市场、商场(超市)、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以及附近一百米范围内; (6)林地、木业企业等重点防火区域;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限制燃放区域 除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城区其他区域和地点为限制燃放区域,禁止在下列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1)中考、高考以及国家公祭日期间; (2)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3)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外,每日的22时至次日6时期间。
法律责任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未经批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间,从事庆典、婚庆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顾客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为减少城市环境污染 切实保障我们的 公共安全和市民人身财产安全 广大市民朋友要敢于 向周围违反禁售禁燃规定的行为说“不” 如果您发现身边有违法燃放 生产销售行为 请拨打110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