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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一女子饭后打“差评”,店家竟直播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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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20-4-1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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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昨天 17:18|来自:越南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宿迁
    今天我们要聊的这件事,可能大家都遇到过——吃饭不满意,给了个差评。下面的这位女士也是这么干的,但是令她没想到的是,就因为这个差评,给自己惹了场官司,究竟怎么回事儿呢?一起去看看。

    今年2月的一天,于女士(化名)在某平台团购了一家汉堡店的套餐,但是这家店的餐食却让自己很不满意。

    于女士:上的菜都是毛温热的,类似于预制的,随手就就餐感受作了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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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女士给出的是两个满意度最低的一星评价,她在评论中说:“所谓的蔬菜汤都凉了,是真的不好吃,店内设施和餐食就好比咖啡配了大蒜的感觉……”。于女士认为,评价是自己的真实感受,并且是作为消费者的权利,所以并没有把这件事放在心上,谁知刚回到家,就接到了朋友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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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女士:说在网上直播间看到你带孩子就餐视频了。

    按照朋友的指引,于女士打开了手机。发现直播间里,汉堡店的老板正在播放她和孩子的就餐监控视频。

    于女士说,此后几天,汉堡店的老板张先生不断在在线人数近900人的直播平台对她的身材、品行等作出带有贬损性质的评价。一些不明真相的网友对于女士作出很多负面评价。事件甚至关联到于女士在校读书的女儿。

    于女士:同学在身边嘲笑她,说你是不是和你妈妈吃霸王餐,是不是碰瓷的。很生气、很气愤,任何一个人都不能接受。

    那么店主张先生反应为什么会如此激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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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先生:我认为是恶意差评,两个小孩点了四个套餐,吃完了给的差评,我主观判断,她是不是同行,一星差评对我们一家店的伤害有多大,可以说是致命的。

    “双方谁也不服谁,最后干脆对簿公堂。于女士要求店主张先生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而张先生反手一个反诉,说差评不实,害他生意下滑,也得赔他1万元。”问题来了,顾客于女士的差评到底算不算侵权?商家能不能把顾客的监控视频发到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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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7月30日,原告(反诉被告)于女士与被告(反诉原告)张先生人格权纠纷一案,在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于女士认为,对就餐的感受进行评价是消费者的权利,被告通过抖音直播,言语侮辱自己,并在直播间公开店内就餐监控视频,给自己和家人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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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女士:判令被告以视频作品形式连续30日在抖音平台向我赔礼道歉视频须置顶,法院审核;2.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而被告张先生的诉讼委托代理人认为,张先生在直播中的不当言论是由于于女士利用就餐机制,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给出两个恶意差评造成的,于女士的行为侵害了张先生经营汉堡店的商誉并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反诉于女士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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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先生诉讼委托代理人:
    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反诉被告)以视频形式在抖音平台发布置顶道歉声明,保留时间不少于7天,内容须经法院审核;2.原告(反诉被告)赔偿不实差评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元;3.诉讼费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

    随后,双方围绕“差评是否正当”“直播间行为是否侵权”等核心争议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

    于女士: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我对于自己的消费作出的合理评价,是在真实体验基础上作出的,没有捏造事实,没有贬损和丑化。

    张先生诉讼委托代理人:我们认为第一个差评是情有可原的情况下,第二个差评是原告利用机制规则做出的,并不具有善意。作为消费者来讲,起码也是存在过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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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于女士虽然在一次就餐中对餐食给出两次差评,但评价基于真实的消费,未超过消费者对商家产品或服务进行评价的合理限度,并不构成恶意差评。而张先生在于女士给出就餐差评后,未能冷静处理,在直播过程中擅自公布于女士及孩子的就餐视频,并对于女士的身材、体重、品性等发表了具有侮辱性的言辞,引发其他网络用户对于女士及家人的否定性评价,张先生的行为构成对于女士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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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这个事件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了,网友可能对此事已经淡忘了,把这件事再放到网上去,可能会再次引发舆论,对双方生活再一次产生影响,对双方再次带来伤害。希望张某某真诚和于某某进行协商,拿出解决方案。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先生当庭向原告于女士诚恳赔礼道歉,并支付了5000元赔偿金。

    双方最终握手言和,但留给各方的作业似乎不少,一方面商家得学会容忍,学会‘危机公关’,顾客评价当然也要‘理性输出’。毕竟,谁都不想为个差评,再闹上法庭吧。这起案件,主办法官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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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法官 刘川:本案的处理,我想也是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对消费者来说,消费者依法享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批评的权利。当然我们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注意批评的界限,依法理性维权,对商家来说商家应合理对待消费者的评价,只要消费者的评价是基于真实的交易经历,即使评价较为主观,商家也应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对网民来说,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的人格权在网络空间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法律保障个人的言论自由,但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网络活动中,广大网民也要依法规范自身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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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9-8-8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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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昨天 17:48|来自:越南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张家口
    作为泗洪人,这事看着真让人感慨。消费者给差评是正常权利,但店家公开直播顾客信息确实有点过激了。大家都不容易,餐饮行业更要多些理解和沟通。希望双方能好好协商解决,咱们本地的商家也要记得用更温和的方式处理投诉呀~和气生财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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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9-8-26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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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昨天 18:34|来自:越南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越南
    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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