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2日,朱某某驾驶苏N****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马路上行驶,因路面上有倪某某晒的小麦,而撞到前方由谢某驾驶的停在路面上的小客车,造成朱某某死亡。经交警认定,朱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谢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倪某某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程度较小,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因赔偿协商未果,朱某某的亲属王某某等四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判决倪某某应赔偿朱某某近亲属各项损失87184.2元。
因倪某某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经王某某等人申请,泗洪法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倪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不理会,执行人员电话与其联系,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其仍置若罔闻。
执行人员经过调查,发现倪某某名下有房产一处,即第一时间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倪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仍无履行意愿时,执行人员立即至所查封的房产处张贴封条,准备启动房产拍卖。
眼见再不正面回应该问题,房产将可能不保时,倪某某终于坐不住了,其子女主动致电法院联系执行人员进行咨询,趁此机会,执行人员再次向其子女详细介绍了案件情况,并耐心进行释法明理。
最终,倪某某子女表示了理解,并确认了该案具体应履行的金钱数额,电话挂断后,不到1个小时,倪某某在该案中应赔偿的款项已全部履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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