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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门联合发文!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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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20-7-27 17:09:05|来自:中国上海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宿迁
    今天上午,宿迁召开1+X新闻发布会,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宿迁市医疗救助工作。一起关注!

    为切实做好全市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确保医疗救助工作平稳运行,根据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市医保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八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将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一、当前基本情况
    当前我市共有医疗救助对象63.1万人,其中重点救助对象29.8万人,拓展救助对象33.3万人。2020年上半年,共有10.9万人次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医疗救助基金支出11238万元,有效减轻了我市困难群众医疗负担。但由于全市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和医疗救助待遇标准不完全统一,医疗救助经办流程也不一致,对医疗救助制度的公平性和规范性产生了一定影响。

    二、下一步的变化
    (一)统一全市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将全市重点救助对象范围统一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本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困境儿童、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7类人群。拓展对象范围统一为重点救助对象以外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等3类人群。
    (二)统一全市医疗救助待遇标准
    对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照100%的比例予以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中的其他对象、困境儿童中的其他对象、特困职工以及各类拓展救助对象,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照70%的比例予以救助。
    3.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报销限额的50%执行。
    (三)统一医疗救助经办服务
    明确由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登记、资金申请结算、数据统计填报、指导配合救助对象信息系统标记和维护、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医疗救助零星报销等工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未设立医保经办机构的,由当地医保职能部门相应业务科室负责。


    请问各类医疗救助对象如何认定?
    答:重点优抚对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认定,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由扶贫办负责认定,特困职工由总工会负责认定,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由残联负责认定,其他救助对象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各部门认定之后,将相关信息交由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享受等相关工作。


    请问医疗救助对象到外地医院就医是否还能够享受救助待遇?
    答:救助对象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医疗救助标准不降低。未按照规定改造转诊转院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医疗救助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转院备案手续一般由符合条件的我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办理,对于恶性肿瘤手术治疗、白血病化疗以及一些罕见病,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到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院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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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7-27 17:20:05|来自:中国上海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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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0-7-27 17:52:15|来自:中国上海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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