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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余斌谁认识?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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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20-11-22 08:40:56|来自:中国香港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宿迁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二刑诉〔2019〕491号


    被告人余斌,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泗洪县**镇**巷**号,无固定住所。被告人余斌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余斌以在淮安市开发天力熙园小区、顺泰佳园小区、在徐州市沛县开发水岸城邦小区、在泗洪县朱湖镇买地开发需要资金为由,以高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王某甲、陆某甲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800余万元,已还1210万元。分述如下:
    1. 2013年8月,被告人余斌以在泗洪县朱湖镇买地开发需要资金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王某甲或者通过王某甲向张某甲、陆某乙吸收资金共计40万元,已还7.6万元;
    2. 2013年7月,被告人余斌以在泗洪县朱湖镇买地开发需要资金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陆某甲介绍,分别向乔某某、朱某甲吸收资金共计40万元,已还4.2万元;
    3.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余斌以在泗洪县朱湖镇买地开发需要资金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陆某甲介绍,向陈某甲吸收资金共计105万元;
    4. 2010年6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余斌以在淮安市开发天力熙园小区需要资金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王某乙吸收资金共计105万元,已还53万元;通过王某乙介绍,向朱某乙吸收资金共计20万元,已付7.2万元;
    5. 2009年5月至2011年12月期间,被告人余斌以在淮安市开发天力熙园小区需要资金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程某甲或通过程某甲介绍向程某乙、陈某乙、陈某丙、夏某某、孔某某等人吸收资金共计1394万元,已还335万元;
    6. 2012年1月至9月,被告人余斌以在淮安市开发天力熙园小区、泰顺佳园小区需要资金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张某乙吸收资金20万元;通过张某乙介绍,向朱某丙、赵某某吸收资共计81万元、向朱某丁吸收资金24万元;湖镇买地开发需要资金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朱某戊吸收资金20万元,已还2万元;
    8. 2013年10月,被告人余斌以在泗洪县朱湖镇买地开发需要资金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刘某甲吸收资金20万元,已还12万元;
    9. 2006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余斌以在徐州市沛县开发水岸城邦小区需要资金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刘某乙或者通过刘某乙向刘某丙、桑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等人吸收资金共计700余万元,被告人余斌以徐州**置业有限公司股份及一辆奔驰S350轿车折抵偿还; 10. 2013年8月至9月,被告人余斌以在泗洪县朱湖镇买地开发需要资金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苗某某介绍,向毛学贤吸收资金共计50万元,已还40万元;
    11.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余斌以在淮安市开发天力熙园小区、泰顺佳园小区需要资金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许某甲吸收资金共计60万元,已还10万元;通过许某甲介绍,向许某乙吸收资金15万元;向程某丙吸收资金15万元,已还8万元;
    12. 2011年6月,被告人余斌以在淮安市开发天力熙园小区需要资金为由,通过刘某丁介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陈某丁吸收资金共计150万元,已还30万元;
    13. 2013年9月,被告人余斌以在泗洪县朱湖镇买地开发需要资金为由,通过苗某某介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吴某某吸收资金12万元;
    14. 2012年2月,被告人余斌以在淮安市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为由,通过张某丙介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张某丁吸收资金8万元,已还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户籍证明、借条、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陆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余斌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斌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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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11-22 10:35:46|来自:中国香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新西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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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20-11-22 10:36:04|来自:中国香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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