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泗洪,精彩不断,每天更新!

微泗洪

搜索
查看: 839|回复: 1

非法采矿!泗洪一男子被起诉!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4-1 06:20
  • 签到天数: 148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20-12-17 11:06:27|来自:中国辽宁沈阳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宿迁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2019〕1705号
    被告人万成喜,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孝感**”采砂船船主,户籍地江苏省泗洪县**站**号。被告人万成喜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经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成喜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3日、7月8日、9月23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8日、7月23日二次将本案退回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19年6月8日、8月23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万成喜在赵某某(另案起诉)的组织之下,在未取得采砂、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夜间驾驶采砂船在长江太仓段附近流域内非法采砂,并将盗采的江砂卖给他人。被告人万成喜盗采江砂价值共计人民币七百余万元。
    被告人万成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转账记录等;
    2.证人赵某某、韩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万成喜的供述和辩解;
    4.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调取的银行流水明细电子账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成喜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万成喜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万成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芳
    2019年9月30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12-17 20:57:56|来自:中国辽宁沈阳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沈阳
    顶帖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