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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5 08:31:00|来自:中国江苏宿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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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649号
被告人高某甲,女,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9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泗洪县**街道**广场**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洪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高某甲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2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某甲,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高某甲在泗洪县青阳街道**宾馆、**大酒店、**足浴店等地,容留、介绍卖淫女张某某、刘某某向邱某某、高某乙、裴某某等男性卖淫,从中非法获利45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高某甲介绍卖淫女张某某、刘某某在泗洪县青阳街道**宾馆向姚某某、裴某某卖淫,其非法获利180元。
2.2019年8月19日夜,被告人高某甲介绍卖淫女张某某在泗洪县青阳街道**旅店向高某卖淫,其非法获利150元。
3.2019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高某甲介绍卖淫女刘某某在泗洪县青阳街道**大酒店向邱某某卖淫,其非法获利120元。
4.2019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高某甲在泗洪县**街道其经营的“**足浴”店容留、介绍卖淫女张某某向阚某某卖淫,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调取的住宿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居间介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瑞呈 2020年12月23日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网站 编辑:许安然 审核:张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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