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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4 09:16:14|来自:中国江苏宿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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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江苏宿迁
来源 | 泗洪法院(sihongfayuan) 编辑 | 戚珍妮 审核 | 张希刚
6月22日,泗洪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芮某照袭警罪一案,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的袭警罪实施以来,宿迁全市法院审理宣判的首例袭警罪案件。
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4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芮某照酒后在泗洪县观澜府售楼处与他人发生纠纷,他人报警。泗洪县公安局山河路派出所民警王晓利带领辅警刘航伟等人应110指令到达现场处警,将被告人芮某照依法传唤至山河路派出所接受询问。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芮某照在明知公安民警正在执行公务的情况下,用嘴咬腿,手勒脖子等方式袭击民警王晓利、辅警刘航伟。另查明,被告人芮久照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侦查阶段,被告人芮久照取得民警王晓利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芮某照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芮某照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芮某照认罪认罚,可予以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芮某照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袭警罪”正式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将刑罚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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