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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某KTV一男子殴打、恐吓他人,情节严重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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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21-10-4 08:10:18|来自:澳大利亚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宿迁
    来源 | 12309中国检察网
    编辑 | 戚珍妮  审核 | 张希刚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
    洪检刑诉〔2021〕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8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泗洪县**街道**小区**室。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5月10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9月21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柴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张瀚中、被害人柴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0时许,在泗洪县**KTV三楼VIP555包间门口,被告人王某某见柴某某将腿翘在护栏上感到不悦,让柴某某将腿放下。在遭到拒绝后,被告人王某某当场辱骂、推搡柴某某,欲殴打柴某某,被人拉开。因不满严某某对其拉劝,被告人王某某采取薅拽头发、膝盖顶击头面部方式殴打严某某。被他人拉开后,被告人王某某又到该KTV三楼水果间寻得一把不锈钢面包刀并扬言要砍人,柴某某、严某某见状躲入自己包间内并将房门死死抵住。被告人王某某多次踹门欲冲进包间,并用面包刀砍刺房门恐吓柴某某等人,因韩某某、魏某某等人拉劝未果。在拉劝夺刀的过程中,韩某某被王某某推倒在地,魏某某的手臂被王某某划伤。直至处警民警到达现场,被告人王某某才被迫停止滋事行为。
    另查明,在本案侦查阶段,被告人王某某获得被害人柴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柴某某、严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等笔录;
    6.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亮检察官助理:张健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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