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泗洪人民政府网 编辑 | 许安然 审核 | 张希刚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诉〔2021〕7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7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泗洪县**乡**小区**边第**排最**面**楼。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开设**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5月10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陈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张瀚中、被害人近亲属陈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4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苏NR****小型普通客车沿泗洪县天岗湖乡天马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6KM+230KM处直行时,撞到前方同方向行驶的陈某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事故造成乘坐电动三轮车的张某乙当场死亡,陈某乙、张某甲受伤,车辆损坏。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张某甲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9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泗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张某甲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 2. 证人张某丙、张某丁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泗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所作的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报告; 5. 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史少桥 检察官助理:汤 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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