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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22-11-22 15:25:41|来自:中国浙江宁波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宿迁
    11月18日,我县居民汪女士在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拿到了自己的不动产居住权登记证明。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宿迁市发出的第一张不动产居住权登记证明,标志着“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登记在宿迁市正式落地实施。
    微信图片_20221122152436.png

    △办理不动产居住权登记的业主与工作人员合照

    据悉,汪女士和女儿居住在我县某小区,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为确保老有所居,经与女儿协商,在泗洪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了不动产居住权登记。

    微信图片_20221122152505.png

    △不动产居住权登记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据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新物权类型,其主要作用是以设定物权的形式保护居住权人居住他人住宅房屋的权益,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即在不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居住权人合法居住他人住宅房屋的权利,经登记生效后,享有物权,受法律保护。

    居住权的设定,为保障养老用房、离婚后共同居住、继承后共同居住等现实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住有所居”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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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22-11-22 17:00:23|来自:中国浙江宁波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顶起~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2-11-22 21:00:29|来自:中国浙江宁波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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