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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区域核酸已采样凭证查验的通告(第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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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0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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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22-11-24 21:35:18|来自:中国台湾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宿迁
    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阻断疫情扩散风险,我县陆续组织区域核酸检测,各乡镇(街道)发放了核酸检测“已采样凭证”,现就加强区域核酸检测“已采样凭证”查验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展区域核酸检测时,各乡镇街道采样点要及时向已完成核酸采样人员发放已采样凭证,便于后期查验。
    二、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全力配合好核酸检测工作,督促好本单位工作人员按要求参与区域核酸检测。
    三、凡进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餐饮场所、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医院、药店等公共场所的个人,须持核酸检测“已采样凭证”,各乡镇(街道)发放的不同样式的凭证,在全县范围内互认。
    四、上述公共场所,须安排专门人员严格查验核酸检测“已采样凭证”。如发现未持有凭证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并第一时间向所在村(社区)报告。
    五、村(社区)工作人员对未持有“已采样凭证”的人员,要第一时间查验身份,对未参与区域核酸检测的,及时督促进行核酸检测。
    六、各乡镇(街道)、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督促所负责的公共场所严格执行已采样凭证查验制度;对不落实责任的公共场所,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县纪委监委将对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履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落实、慢落实的,将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七、公安局要加大社会面核酸已采样凭证查验力度,对未按规定落实查验责任的场所、单位,以及无“已采样凭证”、不听劝阻强行进入公共场所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八、借用、冒用、伪造已采样凭证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泗洪县新冠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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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5-7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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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2-11-25 13:32:14|来自:中国台湾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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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2-11-25 18:02:20|来自:中国台湾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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