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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一男子婚内出轨生子,补偿原配妻子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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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4-1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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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24-3-10 11: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宿迁
    离婚协议约定按年给付无过错方经济补偿金,但未约定给付期限的应作有利于无过错方的解释



    顾某诉夏某某追索经济补偿金案




    案情简介

    顾某(女)与夏某某(男)原系夫妻。后因夏某某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育一子,两人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每年年底男方付女方10000元经济补偿金,但未约定付至何时截止。现因夏某某未履行该给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顾某将夏某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顾某与夏某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基于双方离婚背景以及保护无过错方原则,对于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截止期限,应理解为,只要女方生存于世,男方就应每年支付女方10000元经济补偿金,即应终身给付女方经济补偿金。经法院释明后,双方均同意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夏某某支付顾某自2024年至2039年(顾某七十岁时)的经济补偿金160000元;顾某放弃向夏某某主张2039年之后的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因此,夫妻之间负有忠诚义务。如一方婚内出轨,则会给另一方造成很大的精神困扰和损害。出轨方基于弥补过错或为尽快达成离婚协议等考虑,在离婚时往往会约定给予无过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金。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以履行。而给付经济补偿金义务的终止时间系义务方的关注重点,若未约定,从离婚背景和双方的真意探求,应作出有利于无过错方的解释更为妥当。本案中,因男方出轨导致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男方每年底向女方支付10000元经济补偿金,在未对终止时间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作有利于无过错方的解释。如此解释,也更有利于维护婚姻中无过错方以及妇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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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24-3-10 12: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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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4-3-10 14: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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