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泗洪,精彩不断,每天更新!

微泗洪

搜索
查看: 539|回复: 2

每生每年6000元!泗洪家有小孩上学的抓紧看!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4-1 06:20
  • 签到天数: 148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24-3-24 08: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宿迁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近日
    市财政局牵头出台了
    《宿迁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资助工作程序
    界定了资助范围和标准
    明确了市和县(区)财政资金分担比例
    加强了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为切实用好学生资助资金筑牢了制度基础


    01
    精准资助“全覆盖”

    完善了从学前教育到普通高校的“全覆盖”教育资助政策,明确了各学段的资助范围及标准。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普通高中、义务教育、初中学前教育困难学生助学金每生每年平均为2000、1000、1250、1000元。


    02
    应助尽助“落实处”

    不再受资助比例和标准“一刀切”限制,资助具体比例由各地据实确定,可分为2—3档,并向农村地区、经济薄弱地区适当倾斜,做到应助尽助、精准资助。


    03
    广开来源“拓渠道”

    鼓励各地、各校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中、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经费,用于奖助学生以及对重点帮扶对象实施发展型资助。


    04
    严格监管“提质效”

    完善健全监管机制,紧盯对象认定、资金发放等关键节点,采取网上监管、跟踪督查、随机抽查等举措,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监督考核,坚决防范截留克扣、挤占挪用“一补”资金等行为的发生。





    宿迁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28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省级分担比例的通知》(苏财预〔2024〕5号)等文件要求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我市涉及的资助资金具体包括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金、生源地信用助学**;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及农业广播电视学校非全日制涉农专业;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幼儿园。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和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年度预算。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地审核上报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普通高校学生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对到我市符合学费补偿政策的基层单位就业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省内外(不含境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招收全日制普通学生的成人高校的应届毕业生,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所缴纳的学费。本专科生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低于补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高于补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生源地信用助学**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助学**。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免学费标准按照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奖学金。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名额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确定的总人数分配下达,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原则上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籍在校学生总数的12%确定,具体比例由各地各校据实确定,并向农村地区、经济薄弱地区适当倾斜。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等在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我市各级教育部门在平均资助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


    第七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和残疾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我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原则上按在校生15%确定,具体比例由各地据实确定,并向农村地区、经济薄弱地区适当倾斜。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我市各级教育部门在平均资助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


    第八条 义务教育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相关标准按照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原则上按在校生总数的10%确定,其中寄宿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统一按25%确定,具体比例由各地据实确定,并向农村地区、经济薄弱地区适当倾斜。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城乡低保家庭每生每年小学1500元、初中2000元。具体标准由我市各级教育部门在平均资助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


    第九条 学前教育资助范围及标准:

    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比例原则上按在园幼儿总数的12%确定,具体比例由各地据实确定,并向农村地区、经济薄弱地区适当倾斜。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具体标准由我市各级教育部门在平均资助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


    第十条 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等标准,参照省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对我市“十三五”期间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继续执行《关于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子女扶贫助学制度的意见》(宿政发〔2016〕116号),直至省出台新的帮扶政策,再按照新政策调整到位。



    第三章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和基层单位所在地的县(区)级财政分别按80%和20%的比例分担。


    第十四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市、县(区)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分别由市、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分档按比例分担,其中:市、区学校省财政分担50%,市、区财政配套50%;泗阳县、泗洪县学校省财政分担60%,县财政配套40%;沭阳县学校省财政分担70%,县财政配套30%。中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所属地方财政按照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五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全额承担。其余符合条件学生免学杂费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由市、县(区)财政承担。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市、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分档按比例分担,其中:市、区学校省财政分担50%,市、区财政配套50%;泗阳县、泗洪县学校省财政分担60%,县财政配套40%;沭阳县学校省财政分担70%,县财政配套30%。


    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所属地方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六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政策。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寄宿生所需经费由市、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分档按比例分担,其中:市、区学校省财政分担60%,市、区财政配套40%;三县学校省财政分担70%,县财政配套30%;;非寄宿生所需经费由市、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分档按比例分担,其中:市、区学校省财政分担50%,市、区财政配套50%;泗阳县、泗洪县学校省财政分担60%,县财政配套40%;沭阳县学校省财政分担70%,县财政配套30%。


    第十七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政策。学前教育政府资助经费按幼儿园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由各县(区)财政承担。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金按省定资助标准和比例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区属学校省财政分担50%,区财政配套50%;泗阳县、泗洪县学校省财政分担60%,县财政配套40%;沭阳县学校省财政分担70%,县财政配套30%。


    第十八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规定合理分配、及时下达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资金省、市县(区)分担比例如有政策调整,按调整后分担比例执行。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各市直学校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机构;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各市直学校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学生资助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各市直学校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各市直学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中、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经费,用于奖助学生以及对重点帮扶对象实施发展型资助。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向特殊困难群体倾斜。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 市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宿迁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宿迁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文件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除另有规定外,此前与本文件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4-3-24 16:4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
    顶。。。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4-3-24 17:5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顶一下!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